十大典型案例七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

遭家暴的王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情况王某女与万某男于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年3月生育一子万小某。年5月12日15时许,万某男殴打王某女头部、右眼眶等部位,致王某女头部流血、右眼下眶淤青、左手肘部擦伤,医院诊断为:右侧上颌窦粘液囊肿。且万某男有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王某女不敢回家,向青神县妇联求助并于年5月14日向青神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案过程及结果

(一)运用家暴联动机制,全面收集家暴证据。年5月13日,青神县妇联在接到王某女求助后立即与青神县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联系,并引导王某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女来到法院,医院诊断证明,承办人认为,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被申请人有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遂及时与当事人所属城关派出所沟通,立即收集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二)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全面保障受害人人身权利。申请人在5月14日向青神县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青神县法院依据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于年5月15日上午迅速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当天下午向万某男送达裁定书,并向当事人所属派出所、社区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且告知了其协助义务。(三)延伸案后回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发出保护令后,承办法官又对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了解到:万某男没有违反保护令的规定,王某女及其母亲、以及11岁的儿子一起共同生活。年5月29日,王某女起诉来院要求与万某男离婚,经青神法院主持调解,作出了()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二人自愿离婚,婚生子随王某女生活。(四)加强宣传,筑牢家暴防护网。年11月24日—26日,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青神法院和妇联、县乡村妇儿发展促进会联合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让爱回家”为主题的宣讲活动。活动中,青神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的法官走进学校、医院、社区,开展了有关家暴的知识讲解,通过讲解法院审判一线案例,让广大群众了解到家暴的内容、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收集证据等具体法律规定及操作程序。

典型意义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为事前保护受害人,有效禁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依法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青神县法院充分运用青神县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的沟通协调机制,与县公安局、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建立了反家暴协作机制,争取社会各界的协助支持,形成了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合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专家点评

周光普(眉山市委党校副校长):遭家暴的王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成功办理的关键在于,承办案件的青神县法院充分履行司法责任,积极主动为受家暴王某女伸张正义,彰显了法治的威力,让当事人人身安全及时得到了保护。从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看,它具有三大特点,值得肯定。第一是“快”。案件参与各单位,无论是承办案件的地方法院,还是妇联、派出所,从受害人王某女求助妇联,到派出所收集相关证据,再到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主持调解离婚,一环紧扣一环,都体现了一个字“快”。快字的背后,体现的是责任、是担当。第二是“干”。也就是干练、干脆之意。承办法院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受害人上,没有任何一点优柔寡断、拖泥带水,而是果断干脆,真正做到当断则断、速判速裁、案结事了。第三是“联”。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法院、妇联、公安等方面的密切配合,少了任何一方的努力,或者“联动”不足,比如相关证据收集偏慢,受害当事人保护不及时、不到位等等,案件的结果就没有那么圆满了。承办法院充分运用反家暴联动机制,案件参与各方协调联动很到位,“联”出了法律威严、“联”出了人间真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遭家暴的王某女案告诉我们,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法院首先要担负起司法主体责任,坚持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就能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选送单位:青神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吴宣肇)

编辑:李佳利

长按扫码可


转载请注明:http://www.yawbh.com/shdyyy/9195.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当前时间: